校内规章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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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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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加强廉政建设,依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1955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教财厅〔2016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纳入学校核算、管理的资金所进行的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工程、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以及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其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其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科研活动相关采购,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情形的,可认定为科研活动相关采购:

1.采购使用的资金为学校统一核算、管理的资金;

2.采购用途是直接用于科研活动,或兼具科研、教学功能,或用于学生科研创新活动;

3.采购内容为仪器设备、耗材备件、标本、专业软件、实验台柜、科技服务、专业性工程、科研项目外协工程及与设备配套的实验室环境条件建设工程等。

用于学校行政办公、服务保障等活动以及不具有科研功能的设备及配套货物和服务、工程不在此范围中,仍须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组织采购。

学校出售、出租财物取得收益或服务的活动,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采购行为分政府采购和学校自主采购两类。

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或超过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相关采购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

前款所称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办公厅制订并发布实施。

学校自主采购是指政府采购以外的其他采购行为。相关采购项目为学校自主采购项目。学校自主采购项目按照学校管理规定开展。

第四条  学校采购组织形式分为学校统一采购和学校分散采购两种。

(一)学校统一采购,是指属于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或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或超过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项目的采购活动。其中,前者由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遵照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教育部等规定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开展;后者由采购中心按相关规范和学校制度自主开展,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开展。

(二)学校分散采购,是指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学校分散采购由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和采购用户单位按照《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分散采购管理办法》组织开展。

第五条  学校采购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校采购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以及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  在学校采购活动中严格实行回避制度,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主动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采购活动,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学校统一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学校统一采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成立政府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采购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采购工作。学校采购领导小组由分管采购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相关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学校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基建处、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后勤保障处、未来城校区管理办公室、采购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采购与招标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和方案;

(二)决定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指导学校的采购与招标工作。

学校采购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采购中心,负责学校采购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第十条  学校成立招标投标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招标投标监督工作。成员由学校领导、纪委委员代表、监察处(纪委办公室)、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日常工作由监察处承担。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学校招标投标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

(二)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监督检查制度;

(三)督促制定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

(四)对招标投标主要事项进行监督;

(五)监督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部门、单位及其人员遵守学校相关规定,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六)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招标投标相关质疑进行及时有效答复, 接受并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工作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第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组织政府采购预算编报和预算调整、采购项目预算审核、付款结算。

第十二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对采购与招标管理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采购中心归口管理学校采购工作,承担学校采购工作的管理、组织实施和服务职能,对采购过程中采购方式的适用性、采购程序和采购文件的规范性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采购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

(二)拟订学校有关采购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受理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申请,确定采购方式;

(四)建设并维护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信息库;

(五)组织、实施学校统一采购项目;

(六)加强分散采购执行情况的抽查和指导;

(七)组建和维护“学校自主采购评审专家库”;

(八)学校统一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使用管理与评价考核;

(九)学校采购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维护;

(十)处理采购工作有关质疑,协助招标投标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处理采购工作有关投诉;

(十一)备案采购合同,依法依规在规定媒体公告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

(十二)统计采购工作信息,整理和立卷归档采购过程资料;

(十三)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宣传及培训;

(十四)完成学校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基建处、后勤保障处、科学技术发展院、地质调查研究院、保卫处、工会、图书馆、教务处、校医院、档案馆、校史馆、博物馆、网络与信息中心、未来城校区管理办公室、新校区建设指挥部等部门(单位)为学校采购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具体管理范围如下:

(一)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归口管理全校仪器设备(含软件)、仪器设备类低值易耗品、实验材料及与上述三类货物相关的服务等采购项目的相关工作;

(二)基建处:归口管理学校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及装修、装饰、园林绿化工程,工程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检测等,以及工程建设项目中包含的材料和设备等采购项目的相关工作。

(三)后勤保障处:归口管理家具、水电维修、机动车辆、学生服务用品、后勤补给物资、物业服务(含电梯、中央空调等设施维保)等项目以及学校公有房屋出租等采购项目的相关工作。

(四)科学技术发展院、地质调查研究院:根据项目类型分别归口管理科研外协等采购项目的相关工作。

(五)保卫处:归口管理单独实施的消防、安防项目及学生军训服装、校园内智能化交通设施的建设及相关辅助设施的维修与采购、校园内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维保等采购项目的相关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的消防、安防项目的实施提供技术指导。

(六)工会:归口管理工会福利物资、服务等采购项目的相关工作。

(七)图书馆:归口管理图书、报刊及相关电子资源(数据库)等采购项目的相关工作。

(八)教务处:归口管理教材等采购项目的相关工作。

(九)校医院:归口管理药品、医用耗材及试剂、体检服务等采购项目的相关工作。

(十)档案馆:归口管理遥感数据、地形图、地质资料等采购项目的相关工作。

(十一)博物馆、校史馆:归口管理文物和陈列品以及文物陈列相关服务等采购项目的相关工作。

(十二)网络与信息中心:归口管理单独实施的网络与信息有关采购项目的相关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的网络与信息有关项目的实施提供技术指导。

(十三)未来城校区管理办公室:归口管理与未来城校区运行有关的物业、餐饮、通勤等采购项目的相关工作;

(十四)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归口管理与新校区建设有关采购项目的相关工作。

(十五)未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单位)的采购项目的相关工作,采购用户单位自行管理。

第十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对采购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含进口设备)论证工作负责,对自己推荐的供应商承担事先调查、论证的责任,对采购项目的合同签订负主要责任,对履约、验收及项目实施效果等负监管责任。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本部门(单位)年度采购计划,编报归口管理的《采购计划汇总表》,审批归口管理的采购计划变更;

(二)组织或备案采购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含进口设备)论证;

(三)审核采购项目评审方案;

(四)组织制订相关采购合同的标准文本;

(五)根据学校授权,依照采购合同的标准文本,根据采购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中标或成交通知书,组织采购项目的合同洽谈及合同审签;

(六)组织或监管归口管理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并做好项目的效益评价与反馈工作。

(七)科研项目中的科研外协及服务类项目采购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职责按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地大校办发〔201944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采购用户单位应建全采购内部管理,明确采购工作分管领导,并落实有关采购政策,加强廉政建设。其在采购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采购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二)负责提出采购需求,对技术需求即参数指标具有决定权,同时对采购需求的完整性、公正性、合理性负责;

(三)以非招标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时,可以依法依规推荐供应商。推荐供应商时应对自己推荐的供应商承担事先调查、论证的责任;

(四)选派一名熟悉采购项目情况的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采购项目评审;

(五)根据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的评审结论确认采购项目中标或成交结果;

(六)对采购项目的合同签订负直接责任,应在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完成合同签订事宜;

(七)对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等负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采购用户单位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或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必要时,可以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描述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量化。其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要求;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可能包含的设计图或方案图、工程量清单、控制价报告等;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包含在项目最终实施条件下可实现的验收条件、验收方法和验收指标要求,并与技术要求对应。

采用竞争性采购方式的,采购需求不得指定特定供应商或品牌,不得含有与实际需求无关的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第十八条  采购中心及相关管理部门发现以下情形时,应当督促采购用户单位或采购项目负责人进行书面说明并予以整改。对拒不整改的,采购中心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向学校招标投标监督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由学校招标投标监督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学校统一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学校统一采购或规避公开招标的;

(二)采购需求存在以明显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情形的;

(三)采购需求中包含与本项目实施无关的条件和要求的;

(四)采购申请审批后要求变更采购申请或采购需求的实质性内容的;

(五)无合理理由要求取消已经批准的采购项目,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学校统一采购项目在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完成合同签订事宜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  采购计划及采购预算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对采购活动进行提前规划,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预算,并按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做好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第二十条  采购预算编制办法和步骤依据学校预算管理制度执行,跟随年度部门预算和校内预算同步编制和提交;预算编制应全面完整,编制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力求科学准确;预算须实事求是,要以采购内容为基础进行测算,不能以概算代替预算。

第二十一条  未落实采购预算的项目,不得安排采购。

第四章  采购限额标准

第二十二条  国家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为:

(一)工程项目:单项采购预算金额人民币400万元及以上;

(二)货物(含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项目、与工程建设无关的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预算金额人民币200万元及以上;

(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

国家对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范围和限额标准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规定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

(一)工程项目:单项采购预算金额人民币120万元及以上;

(二)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

国家对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为:

(一)科研活动相关采购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人民币40万元及以上;

(二)非科研活动相关采购项目:

1.货物(设备)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人民币20万元及以上,不分单件批量,包含与工程有关的货物项目;

2.工程相关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人民币30万元及以上,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装饰装修和园林绿化等工程类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项目;

3.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人民币20万元及以上。

第二十五条  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实行学校分散采购。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所称采购预算金额是指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最低级次品目为准)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或工程的单次或多次累计采购预算金额,项目预算调整的除外。

第五章  采购方式及其适用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采购方式。

学校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或超过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除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以外,一般应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其中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属于变更政府采购方式。

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采购用户单位应向采购中心书面详细说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项目预算金额、资金来源、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等内容,经采购中心组织采购用户单位、财务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进行校内会商同意后,依据《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库〔201536号)、《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申报,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达到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购项目,可以直接使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方式进行采购。达到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限额的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由校内相关部门、机构审批后,可以直接选择校内磋商、快速采购或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具体评定标准与程序详见科研活动相关采购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学校自主采购方式包括校内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快速采购,学校分散采购中的谈判、比价等方式,以及学校采购领导小组认可的其他采购方式。其中校内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快速采购的实施细则由采购中心参照政府采购执行程序,以公开透明、注重效率优先和物有所值、有效控制内部经济活动风险等为原则制订。

第三十条  校内磋商是指学校组建的磋商评审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项目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磋商小组根据评审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该采购方式适用于:需求比较明确,市场具有一定竞争性的采购情形。

第三十一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校组建的谈判小组与唯一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谈判小组根据协商谈判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该采购方式适用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或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或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未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等采购情形。

第三十二条  快速采购是指对技术需求相对简单明确、标准化程度较高的货物或工程项目通过学校电子化采购平台实施的一种采购方式。该采购方式适用于:采购需求简单明确、标准化程度较高的货物或工程项目的采购情形。

第三十三条  包含在工程或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按下述原则执行,相关费用按审计结算规范执行:

(一)金额达到或超过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由总承包单位、采购中心或总承包单位和采购中心联合组织公开招标;

(二)金额达到或超过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但未达到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由总承包单位或采购中心按政府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总承包单位具备实施暂估专业工程的资格和条件的,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三)金额未达到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由归口管理部门(单位)或总承包单位组织采购。

第六章  采购合同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以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名义开展采购活动,1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项目,5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应签订书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签订的程序和要求按学校合同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学校统一采购项目,采购合同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后方能签订。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采购用户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应与成交供应商完成合同签订事宜。

第三十六条  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或超过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购合同还应该包括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对学校统一采购项目,采购中心将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制订的拟签订的采购合同文本编制到采购文件中。采购用户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应依照采购文件中的合同文本,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或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签订采购合同,所签订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采购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或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内容一致。

第三十七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学校签订合同或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或成交条件的,采购中心和采购用户单位可以依法依规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候选人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三十八条  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或超过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购用户单位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采购中心备案,采购中心负责将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除外)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告。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应依据国家相关规定配合采购中心做好政府采购限额以上项目合同公告工作。

第三十九条  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用户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总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的采购项目,不得签订合同。

第七章  履约验收

第四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是履约验收管理的监管主体,要制定归口管理项目的履约验收标准、程序和要求,完善履约验收管理体系。

第四十二条  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或超过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组织专项验收,邀请相关行业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参加验收工作。服务师生的公共项目,应邀请服务对象3人以上参与并出具书面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三条  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合同款项、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当依合同或履约验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由责任部门或单位存档备查。

第八章  质疑与投诉

第四十五条  在一定期限内,实质性参与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均有权以合法合规的方式针对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提出询问、质疑或投诉。

第四十六条  采购用户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及评审人员应当配合答复有关项目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第四十七条  询问、质疑或者投诉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应当暂停采购活动,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学校招标投标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学校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有关部门、单位和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对必须进行学校统一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学校统一采购的、不配合监督检查的、不如实反映情况的、不提供或不真实提供相关材料的,将按照纪检监察或行政管理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学校采购活动,有权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揭发。

第五十条  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廉洁纪律教育,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教育、培训、考核等制度;对工作人员定期考核,客观评价其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从事采购工作。

第五十一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正确行使职权,清正廉洁,严禁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与投标人或供应商串通谋利等行为者,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教育部对高校政府采购工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地质大学(武汉)采购管理办法》(地大发〔201524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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