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行为,提高分散采购工作透明度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教财厅〔2016〕2号)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地质大学(武汉)采购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所称的学校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以下简称分散采购)。
第三条 分散采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以及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分散采购应在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接受学校招标投标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及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分散采购管理责任主体是采购二级单位,监管主体是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 分散采购要选择社会信誉高,业绩优良,货物、工程、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供应商。
第六条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一)科研活动相关采购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人民币40万元以下(不含40万元);
(二)非科研活动相关采购项目:
1.货物(设备)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不分单件批量,包含与工程有关的货物项目;
2.工程相关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装饰装修和园林绿化等工程类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项目;
3.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
属于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分散采购由相应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和采购用户单位组织实施,其在分散采购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对本部门(单位)分散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维护学校利益,建立健全部门(单位)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和对本部门(单位)参与分散采购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制度,确保分散采购廉洁、规范进行。
(二)制订本部门(单位)分散采购实施细则,提交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招标投标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并报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备案后实施。
(三)根据学校审核通过的本部门(单位)分散采购实施细则,按章依规组织完成本部门(单位)分散采购工作。
(四)负责签订或备案采购合同。
(五)负责分散采购项目有关材料的记录与立卷归档。
(六)负责汇总统计本部门(单位)年度分散采购情况。
第八条 分散采购类型分为合同采购和零星采购。
合同采购指采购预算金额在本办法第六条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内,1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项目,5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通过与相关供应商签订书面采购合同进行的采购。一般通过谈判、比价等竞争性方式,或按照“三重一大”有关规定集体决策,择优确定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
零星采购指采购预算金额在合同采购标准之下的采购。零星采购可以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也可以简化程序直接采购。
谈判采购方式是采购人组建的谈判小组与响应采购的供应商依次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采购人根据谈判小组最终谈判结果及其评审结论,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谈判采购方式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形:(1)采购人不能准确提出采购项目需求及其技术要求,需要与供应商谈判后研究确定的;(2)采购需求明确,但有多种实施方案可供选择,采购人需要与供应商谈判从而优化、确定实施方案的;(3)采购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潜在供应商比较少的。
比价采购方式指采购人对响应采购的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规则和时限一次或多次提交的报价进行评价排序,并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比价采购通常适用于技术参数明确、完整,规格标准基本统一、通用,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采购项目。
第九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网站开设专门栏目,鼓励各部门(单位)发布分散采购信息、采购公告,公示分散采购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需求、原因以及单一来源供应商信息、分散采购结果(含合同)。分散采购信息发布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发布单位负责制,信息审核的责任主体是具体发布部门(单位)。
第十条 组织、参与分散采购活动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不得接受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十一条 学校招标投标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监察处及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各部门(单位)分散采购制度建设和采购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组织、参与分散采购活动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学校将追究其纪律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校统一采购限额以下采购管理办法》(地大校办发〔2015〕24号)同时废止。